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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定註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鼓勵民間資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和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領域投資發展。
選擇一批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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