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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人和使用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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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人和使用人有什麼區別

一、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房屋產權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戶主”。

(二)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爲一人,也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三)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二、房屋所有權人是什麼意思

房屋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民法典》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爲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指擁有這四項權利的擁有人,並不是單純的擁有一項或者兩項權利。

三、房屋產權人是否可以約定

民法典規定,房屋權屬可以約定,但約定後要辦理權屬登記,如果不辦理權益登記的,權屬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它們的區別在於:產權人包括使用人,而使用人則不一定是產權人。

產權人即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以房產爲例,房產權應是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

而使用人則是指對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公民或法人。

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區別是:使用人只擁有物品的佔有、使用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指擁有物品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舉例說明:房屋產權人享有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可以自己住,也可以租出去產生收益,還可以賣掉,也就是處分權。

而房屋承租人只有該房屋的佔有、使用的權利,而是還必須履行按時交納房屋租金等各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