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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城鄉規劃管理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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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城鄉規劃管理崗位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實施本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 

二、組織編制村莊、鄉鎮規劃,上報審批並組織實施。 

三、按法定權限辦理村鎮居民建房及村鎮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和上報工作。 

四、根據不同建設項目負責或協助做好村鎮建設項目設計與施工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村鎮建築工程質量、抗震設防和安全生產負責組織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協助做好在村鎮開展建築施工活動的施工單位和農村建築工匠的資質管理工作。 

五、負責村鎮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管理負責鄉鎮、村莊容貌、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傳統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協助做好村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六、按規定協助做好收繳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統一安排使用村鎮規劃建設的專項經費等工作。 

七、協助做好監督、制止違反鄉鎮、村莊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爲,依法查處違法、違章建築。 

八、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法規、政策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增強居民依規劃、依法建設的意識,自覺主動按村鎮規劃進行建設。 

九、負責村鎮規劃建設檔案資料的整理、歸納和村鎮建設統計報表綜合上報工作。 

十、負責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城鄉規劃管理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各級政府有關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本轄區規劃建設的實施辦法和規定。

2、負責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地鄉村規劃,組織實施規劃的具體工作。

3、負責辦理鎮內所有建築項目的規劃報建手續,並按規定收取村鎮設施配套費有關費用,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有關手續。

4、負責建築工程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廣東省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及時處理違章建築。

5、負責本轄區徵地、劃撥、轉讓、出讓管理。

6、負責處理在建設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7、負責鎮、區、村市容衛生的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8、協助房管部門對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9、按照規定,組織房地產開發公司制訂開發計劃,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管理”。

10、負責按照總體規劃和鎮府要求,搞好村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負責園林綠化的實施,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的保護。

11、承辦鎮黨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