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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與牀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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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與牀位的比例

按照衛生部要求,病房牀位與病房護士比至少不得低於1:0.4原則上二級以上醫院實際牀位數與護理人員數之比應高於1:0.6普通病房實際牀位數與護理人員數之比應高於1:0.4監護室實際牀位數與護理人員數之比應爲1:3-4兒科病房實際牀位數與護理人員數之比應高於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