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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異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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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異議的法律規定

對評估報告內容有異議的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需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轉交評估機構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

評估機構複覈發現評估報告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作出修正評估機構認爲評估報告無錯誤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執行法院在收到評估機修正後的評估報告或書面說明後,發送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如果是對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機構的評估資質或評估程序有異議的,即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可向執行法院申請重新評估。執行法官審覈屬實,則另行確定評估機構。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