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設定有明確的規定:1、戶外招牌的設定不得破壞構圖形態關係,不得覆蓋立面變化。2、戶外廣告招牌不得超出女兒牆頂部以上位置,如果無門楣且較難的牆面,可將招牌緊貼屋頂設定,但高度絕對不可超過門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3、有入口構件的建築(如雨棚式),戶外招牌應當設定在入口構件部分,宜採用鏤空式樣,招牌寬度不得超出入口構件的寬度。
4、仿古商業街、仿古步行街鼓勵設定多種形式的店招牌,其招牌宜採用小型牌匾、燈籠、仿古燈箱等小招牌式樣,與周邊環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