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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六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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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六個規定

(一)不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

(二)不準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說情或向上述人員泄露案情,提供案件資訊

(三)不準爲當事人及委託人打探案情、疏通辦案環節,不得私自辦案、越權辦案或以任何形式干預辦案

(四)不準利用案件線索和案件資訊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索取錢物、謀取利益

(五)不準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錢物和提供的娛樂、消費活動。

(六)不準向發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及委託人借用錢物,通信、工具和報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