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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檢查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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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檢查十條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十條禁令:

“十不準”、“十條禁令”

十條禁令

1、嚴禁刁難、辱罵、毆打駕駛人員

2、嚴禁在治超工作時間飲酒

3、嚴禁夥同社會閒散人員透過收費帶車放車或以其他約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4、嚴禁接受與治超執法有關的吃請或饋贈

5、嚴禁對同一超限超載違章行爲進行重複處罰

6、嚴禁利用職權參與或讓其親屬、朋友參與對超限超載車輛實施卸載的經濟活動

7、嚴禁對超限超載車輛不卸載而只實施罰款和收取賠(補)償費的行政處罰

8、嚴禁將超限超載車輛長時間扣留而不處理

9、嚴禁將罰款和收取的公路賠(補)償費納入小金庫或者中飽私囊

10、嚴禁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路政執法人員“十不準”

1、不準着便裝巡路。

2、不準違反公路巡查制度。

3、不準借工作謀取私利。

4、不準私存暫扣車輛相關證件。

5、不準違反路政辦案規定。

6、不準隨意攔截車輛。

7、不準違反收費標準。

8、不準使用執法忌語。

9、不準超越權限執法。

10、不準刁難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