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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城管執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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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城管執法的規定

1、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範,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範化。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3、建立權責清單公開處罰標準

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執行流程。

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佈工作。

4、執法制度

拒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

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範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

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覈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

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

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5、執法方式

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

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着裝整齊、用語規範、舉止文明,依法規範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和危害後果,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

6、經費投入

城管經費不與罰沒收入掛鉤

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爲經費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管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爲,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及執法監督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