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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分居時間怎麼正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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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法律給出了分居兩年就能離婚的條件,並不代表具備這點就能成功離婚,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分居再久也是百搭。這就來爲你詳細解答。此文僅供參考。

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居是夫妻離婚的原因之一。於是有人就問了夫妻分居多久可以申請離婚呢?《婚姻法》給出的條件是:分居達到2年以上就能夠申請離婚。當然,這個條件並不是單一存在就能實現離婚的,而是需要並加證據才能夠起訴離婚成功。接下來就爲大家詳細講一講。

什麼是夫妻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雙方不共同居住選擇分居,一般有兩種情況:

1、是因爲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願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

2、是因爲夫妻一方由於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暫時不能共同居住。

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分居時間怎麼正確計算 第2張

夫妻分居可以離婚的情形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爲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爲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注意: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處異地爲標準,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倆分別在不同的房間居住,相互之間經濟分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或是對方承認,也可認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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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婚姻法對此只作簡單概述,筆者認爲分居期間應適用中斷。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分居滿二年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爲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清楚的知道,夫妻分居並不必然導致離婚,只有在因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導致夫妻離婚。並且,即使夫妻分居2年,感情已經破裂,此時也不會自動離婚,而是需要協議離婚或透過訴訟離婚。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會自動離婚,所謂分居一定時間會自動離婚是人們對這個法律條文的誤解。另外,離婚會涉及到一些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所以處理起來會十分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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