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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是執行工作的根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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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是執行工作的根本特點

1、執行具有鮮明的強制性

     執行的實質是以國家的強制力量爲後盾,以執行措施爲手段,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因此,強制性是執行的根本特點,執行由此又稱強制執行。而履行則是自覺的基於義務人的自願,並無強制色彩,故又稱自動履行。一言以蔽之,有無強制執行是執行與履行的根本區別。

     2、執行是依法進行的

     即人民法院進行執行,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採取的具體執行措施也必須於法有據。而履行是自覺的、則無法定的程式要求。

     3、執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動,也包括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活動

     作爲訴訟活動,執行雖然首先是人民法院的職務行爲,但並不限於此,還包括當事人的行爲,如申請執行、執行和解等,必要時則還包括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協助執行行爲。而履行則只是當事人之間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