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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防法第6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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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防法第60條規定

深圳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機關刑偵部門

(二)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災事故的,移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

(四)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市、區政府組織或指定有關部門調查

(五)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電力主管部門

(六)發生燃氣火災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