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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灌水排放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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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灌水排放執行標準

日前,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084-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修訂的背景、原則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標準》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標準》於1985年首次發佈,1992年和2005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訂,本次爲第三次修訂。2005版《標準》實施以來,在規範農田灌溉水質、確保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農業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的深入實施,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訂《標準》十分必要。

問:《標準》修訂的目的主要有哪幾方面

一是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均對修訂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制定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提出明確要求,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因此,修訂完善2005版《標準》是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礎工作之一。

二是標準整合銜接的要求。我國在規範農田灌溉水質方面,除《標準》外,還有《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2個國家強制性標準。本次修訂將上述2個標準整合到《標準》中,新版《標準》發佈實施後,上述2個標準同時予以廢止。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責任要求。2005版《標準》中沒有對實施與監督的內容作出規定,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要求,本次修訂明確了農田灌溉水質監督管理主體爲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

問:《標準》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一是依法合規。嚴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條”相關規定,提出農田灌溉水質相關要求。

二是保護優先。以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和農產品安全爲首要考慮因素,對照《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對8種重金屬指標(鎘、汞、砷、鉛、鉻、銅、鋅、鎳)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在《標準》中增加有毒污染控制項目,防範環境風險。

三是合理可行。針對我國水資源短缺的現狀,推動分質用水

農灌水排放執行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準:COD100 BOD20 SS20 氨氮15 TP0.5農業灌溉水質標準:COD150-300 BOD80-150 SS100-200 氨氮12-30 TP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