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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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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的立法程序

行政規章制定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佈、施行、備案。 1.部門規章:部門的內設機構、其他機構向該部門提請立項 (1)國務院部門有立項決定權,部門內設機構或者其他下屬機構提出立項報告。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佈、備案。

1、立項:國院部門下設機構報部門立項。(省級、較大市,相應降級即可)

2、起草:國院部門起草(省級、較大市,相應降級即可)

3、審查:送國院法制機構審查(省級、較大市,相應降級即可)

4、決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省級、較大市,相應降級即可)

5、公佈: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6、備案:部門規章自公佈起三十日內由部門的法制辦報國院備。省規有省法制辦報國院、本人常備案。較大市規由市政法制辦報本人常、省政府、省人常、國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