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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的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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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的設立程序

一、設立鎮、街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級上報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機關審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區域重大發展戰略要求,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變動趨勢和城鎮化空間佈局等情況,對設立鎮、街道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統籌安排本地區設立鎮、街道的申報時間和順序,並確保申報所需材料和數據的關聯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三、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應當圍繞設立鎮、街道對當地人口資源、經濟發展、民族團結、文化傳承、羣衆生活、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公共服務和管理、機構調整和幹部職工安置、各類經濟和社會組織發展、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經評估認爲存在低風險的,在制定相應應對措施的基礎上,可以申報經評估認爲存在中等風險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化解措施後,再行申報經評估認爲存在高風險的,不能申報或調整方案、降低風險後再申報。

四、設立鎮、街道方案和風險評估情況應當經盟市(行署)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討論,並形成決議。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會議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記載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