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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紀律處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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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紀律處分的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