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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使用條件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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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使用條件和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只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此次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後,將實行繳存時間和貸款額度掛鉤。根據公告規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正常貸款額度×繳存時間係數。

2、對於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小於12個月的,時間係數爲0.5對於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12個月至24個月的,時間係數爲0.9對於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時間係數爲1。已婚職工夫妻雙方均繳存的,可按繳存時間較長的一方確定時間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