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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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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審批流程

包括四個步驟

(一)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程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行爲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爲。

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後,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一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於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受理行政機關職權範圍。

(三)審查程序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四)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分爲:

1、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並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

2、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當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聽證申請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組織聽證

3、通知有關事項

4、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並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