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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外包裝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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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外包裝最新規定

1、藥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要求印製,其文字及圖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經審批同意的內容。

2、藥品包裝內不得夾帶任何未經批准的介紹或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3、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品,其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所用文字必須以中文爲主並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佈的規範化漢字。

4、藥品的通用名稱必須用中文顯著標示,如同時有商品名稱,則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的比例不得小於1∶2,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之間應有一定空隙,不得連用。

5、藥品商品名稱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上標註。

6、提供藥品資訊的標誌及文字說明,字跡應清晰易辨,標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並不得用粘貼、剪切的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