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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僞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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