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夫妻投靠落戶。
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規定:
第二條 關於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週歲,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擴展資料:夫妻投靠落戶手續:
1、夫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上海居住的房屋權證,到你遷入地派出所申請《戶口准予遷入證》。
2、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上海居住的房屋權證、《戶口准予遷入證》,到你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遷移(出)證》。
3、以上所有材料向你入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