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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退林還耕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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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退林還耕補貼政策

第一條 爲加強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和財政部《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33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後安排的用於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後,經階段驗收退耕地還林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退耕農戶。

第四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爲: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現金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鉤。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爲: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第六條 補助資金的核定:對2005年~2007年到期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林業廳最新組織覈查驗收結果核定,於2008年一次性補齊對2007年以後到期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林業廳組織驗收結果,逐年覈定。

第七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分賬覈算、專款專用、封閉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有退耕地還林任務的管轄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分別在銀行單獨開設'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專門帳戶,管理退耕還林補助資金。

第八條 補助資金髮放前,鄉級政府必須對每個退耕農戶的退耕地還林面積、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組公示欄張榜公示7天以上,接受羣衆的監督。

第九條 補助資金的發放,要採用存摺或一卡通的方式發放。

第十條 對原補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還林面積的具體驗收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各工程縣應與退耕農戶簽訂退耕還林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責任也可以在徵得退耕農戶同意的前提下,集中使用每畝20元的管護資金,組織專業隊或專職護林員管護,落實管護面積與責任。

第十二條 對大戶租賃經營退耕地還林的,租賃大戶必須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重新完善租賃合同,明確補助資金分配辦法後,到當地縣級林業部門依據完善後的租賃合同確定補助資金兌付對象。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級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確保補助資金的安全執行。堅決杜絕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現象發生。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財政、林業部門要建立退耕地還林補助資金髮放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涉及補助資金的各種檔案、資料、圖表等按年度分別整理成冊,妥善保管,並將有關資料輸入計算機管理,以便查詢。

第十五條 退耕地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糧食補助資金,急需按原補助標準、年限和兌付程序等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每畝20元現金補助,繼續按《財政部關於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2]1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爲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從2008年起,對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由原規定的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覈撥補助資金,改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覈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七執行。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200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