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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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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重大危險源基礎知識及辨識標準 A。重大危險源基礎知識 我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爲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B。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及方法 辨識標準: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此標準自2001 年4 月1 日實施。 C。

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範圍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類型如下:①儲罐區(儲罐)②庫區(庫)③生產場所④壓力管道⑤鍋爐⑥壓力容器⑦煤礦(井工開採)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⑨尾礦庫。 2。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與監控 A。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風險評價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的重要內容。

目前,可應用的風險評價方法有數十種,如事故樹分析、危險指數法等。 評價單元的劃分 重大危險源評價以危險單元作爲評價對象。

一般把裝置的一個獨立部分稱爲單元,並以此來劃分單元。 每個單元都有一定的功能特點,如原料供應區、反應區、產品蒸餾區、吸收或洗滌區、成品或半成品儲存區、運輸裝卸區、催化劑處理區、副產品處理區、廢液處理區、配管橋區等。

在一個共同廠房內的裝置可以劃分爲一個單元在一個共同堤壩內的全部儲罐也可劃分爲一個單元散設地上的管道不作爲獨立的單元處理,但配管橋區例外。 B。

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督管理體系,建立重大危險源宏觀監控資訊網絡,實施重大危險源的宏觀監控與管理,最終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和監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