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長春市供熱管理辦法停熱細則

心理 閱讀(2.73W)
長春市供熱管理辦法停熱細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證供熱質量,更好地爲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內與市熱力公司(以下稱供熱單位)集中供熱相關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以及用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對集中供熱管網、檢查井、管架等供熱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拆除或改建。

供熱設施如需移動或改建,應在動工五日前報供熱單位批准,並由供熱單位負責施工或監督施工。

第四條熱源單位廠區外供熱主幹管至用熱單位供熱閥井止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管理。

第五條熱源單位應嚴格履行供熱協議,並按供熱計劃和規定的供熱參數供熱。

第六條供熱單位應加強生產經營管理,按時供熱,並保證規定的室內溫度。

第七條用熱單位用熱設施的設計、安裝、施工應當符合集中供熱標準,不符合集中供熱標準,供熱單位可以停止供熱。

第八條用熱單位要按有關規定一次交清集中供熱集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