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的行爲
1、法律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2、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已有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爲
1、法律依據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2、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由氣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