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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劃分爲4個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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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劃分爲4個級別

事故劃分的四個等級: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安全事故劃分四個級別爲: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界定範圍一般根據死亡人數的多少,以及重傷人數的多少,還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多少,來界定事故的級別。總的來說,根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經濟損失的多少便可以界定分級。

根據我國現有的安全法中規定,針對事故的發生分一般分爲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指事故導致死亡人數超過30人,重傷100人以上,或者是造成經濟損失達1億以上

重大事故,指事故導致10-30人的傷亡,50-100人的重傷,或者經濟損失達到5000萬至1個億

較大事故,一般針對一次導致3-10人傷亡,10-50人重傷,經濟損失1000-5000萬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3-10人重傷,或者造成經濟損失300-1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