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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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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內

1,入戶以內的、不與別人家連通共用的東西都屬於專有物權。不屬於物業管理。

首先,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是受業主委託,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的管理,不涉及到業主專有物權。

按照相關住宅管理辦法,商品房專有部分損壞,一定期限之內(如防水5年,設備管線/裝修2年)屬開發建設方維修,期限之外則需要業主自己維修(購房合同中有明確時間規定除外)。

但爲了方便業主生活,大多物業公司還是會貼心地在小區內提供入戶維修的專項有償服務。

2,房屋買賣和物業管理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物業服務≠房屋售後。

對於戶型結構、綠化面積、小區功能規劃等與開發商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物業公司並不是故意要“選擇性失憶”,而是真的不具有相應的處理權限和責任義務,只能在業主與開發商中間起到溝通協調的作用。

3,關於建築物公共區域的保養與維護工作,也有不同部分的權責歸屬區分。

比方說電梯的維保。一般電梯供應商由開發商選擇(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人爲原因的電梯損壞,由損壞者本人承擔維修責任非人爲原因的電梯損壞,則需要聯繫維保方,動用業主繳納的維修資金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