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刃腳平均高程與設計高程的偏差不得超過100 mm
2)沉井四角中任何兩個角的刃腳底面高差不得超過該兩個角間水平距離的0.5%,且不得超過150 mm如其間的水平距離小於10 m,其高差可爲100 mm
3)沉井頂面中心的水平位移不得超過下沉總深度(下沉前後刃腳高差)的1%下沉總深度小於10 m時,不宜大於100 mm。
1)刃腳平均高程與設計高程的偏差不得超過100 mm
2)沉井四角中任何兩個角的刃腳底面高差不得超過該兩個角間水平距離的0.5%,且不得超過150 mm如其間的水平距離小於10 m,其高差可爲100 mm
3)沉井頂面中心的水平位移不得超過下沉總深度(下沉前後刃腳高差)的1%下沉總深度小於10 m時,不宜大於10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