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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包括:
①擴大資本覆蓋面,增強風險捕捉能力
②修改資本定義,強化監管資本基礎
③建立槓桿率監管標準,彌補資本充足率缺陷
④建立宏觀審慎資本要求,反映系統性風險
⑤建立量化流動性監管標準。
《巴塞爾協議3(綜合版)》內容有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各國反週期緩衝資本要求、針對特定銀行的反週期緩衝資本、符合監管定義的零售資產組合中的債權、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相關的其他問題的處理、監管部門確定的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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