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誥》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 特別的刑事法規。朱元璋開國後,推行剛猛 強斷、嚴刑峻法的治國策略,自己在明朝政 府法《大明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爲嚴峻的 法規《明大誥》。
在罪行上,其中設有“遊 食”、“官吏下鄉”、“寰中士夫不爲君用 (即有才能者不肯出來做官)”等明律中沒 有的罪名在處罰上,對於同一罪名,《明 大浩》比《大明律》要重得多,並且還設有 斷手、刖足、閹割爲奴等《大明律》中不存 在的殘忍刑法從着重點來說,《明大誥》 的大部分內容主要針對的是貪官污吏在格 式上,《明大誥》是由案例、峻令、朱元璋 就案例所發的訓導3部分組成,有些不倫不 類,完全不是法律文字的樣子。
總體而言, 《明大詰》提倡的是對人極度蔑視的封建強 權主義和無節制的濫殺政策,嚴重違背了 “罰罪相當”的法律精神,是朱元璋根據自 己的好惡搞出來的一套惡法,可以說是中國 法制的倒退。
《明大誥》在明初一度是家家 收藏、人人誦讀的御製聖書,朱元璋死後, 比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明大誥》便失去 了法律效力。
大誥簡介
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佈《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製大誥》。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脫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爲維護封建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佈《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佈《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佈《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因爲過於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徵,故《大誥》在洪武之後基本不再行用。
大誥內分十種項目,頒之學宮以課士,令人人習之。不久又頒佈續編﹑三編。參閱《明史·太祖紀三》﹑《明通鑑·太祖洪武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