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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復墾規劃和計劃
(三)審查所批建設項目中有關土地復墾的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五)監督檢查土地復墾情況,並負責對復墾後的土地進行驗收
(六)辦理復墾后土地的登記發證
(七)辦理其他有關土地復墾的事宜。
第四條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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