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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39號令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1、公共娛樂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覈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2、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3、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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