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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哄擡物價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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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哄擡物價處罰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經營者有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爲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爲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經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後,拒不改正違法行爲的經營者、行業協會或者爲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