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不屬於民法典範圍的是

心理 閱讀(2.2W)
不屬於民法典範圍的是

《民法典》是我國民法的集大成,彙集了民法的精髓,涉及到私權的方方面面,是市民法,是實體法。但社會秩序的執行,不僅是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評定,還有其他調整對象也需要保護。

從這個概念出發,例如涉及個人人身損害,情節嚴重,就需要刑法,涉及國家對公民管理,就是行政法。所以這些範圍不屬於《民法典》的調整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屬於民法典合同編調整,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此外,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活動,也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比如:

(1)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如財政撥款、徵用土地、房屋等行爲,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爲,適用有關行政法律法規,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2)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係,如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考覈等,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也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對於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確定是否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1)政府機關作爲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於一般的合同關係,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2)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3)政府的採購活動。對政府的採購行爲應加以規範,目的在於防止浪費,杜絕腐敗,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範,僅是對政府的採購行爲加以約束,並不是約束採購行爲的另一方,政府與被採購方之間訂立的採購合同要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對於政府採購行爲本身,要專門制定政府採購法來規範。

(4)關於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問題。爲了保證國防重點建設以及國家戰略儲備的需要,在個別情況下,國家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爲此,在民法典合同編關於合同訂立的一章中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民法典是市民社會的百科全書,基本包含了所有的民事法律規範。但民法在法律意義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民法,基本上民法典上已經涵蓋,廣義的民法還包括了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類型的民法,分別有相應的法律做規定,而沒有進入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