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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保護對象,是指環境法明確規定應加以保護的、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環境要素。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諸如原始森林、天然溶洞、空氣、土地、河流、湖泊、海洋、臭氧層、外層空間等,也包括人類在天然的環境要素基礎上透過勞動改造的或創造的環境要素,諸如人造防護林、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水庫、運河等。
這種對象隨人類改造自然能力的強化和範圍的擴大而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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