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揭陽市失業保險金髮放的待遇標準
1、失業保險金:按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90%按月發放
2、求職補貼:標準爲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實際領取月數發放,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3、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領取生育加發、穩定就業鼓勵、自主創業鼓勵、死亡待遇等。
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爲1620元/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繳費年限覈定:
繳費年限滿一年至四年的,每滿一年爲一個月,超過四年以上,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覈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領取期限如下表):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計算
繳費年限 領取期限
滿1年 1
滿2年 2
滿3年 3
滿4年 4
滿5年 6
滿6年 8
滿7年 10
滿8年 12
滿9年 14
滿10年 16
滿11年 18
滿12年 20
滿13年 22
滿14年 24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注意: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