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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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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

被告人,根據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

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訴訟中的被指控的當事人稱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則稱爲“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辯護人,是指爲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對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職能由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