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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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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條 爲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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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利用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爲社會公衆提供道路運輸服務的行爲。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以道路運輸方式營利,僅爲本單位和本人服務的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相關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