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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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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條爲了規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爲社會公衆提供汽車運輸有償服務的活動,包括道路旅(乘)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旅(乘)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專用運輸、大型物件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汽車租賃、道路運輸站(場)和交通物流、貨運代理、貨運資訊服務等經營業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優化調整道路基礎設施、運輸裝備和運輸服務的結構,完善現代道路運輸體系,逐步實現城鄉、區域客運一體化和貨運的專業化、集約化,推進交通物流業發展,爲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客運,對公共汽車客運發展、道路運輸站(場)樞紐建設、交通物流發展等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擬定產業政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符合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

道路運輸站(場)、公交站場、出租汽車服務中心、駕駛人培訓教練場地等交通設施佈局和建設應當納入城鄉規劃,並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予以規劃控制。

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和新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多式聯運等運輸方式。

第八條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自願自律的原則,根據行業協會章程,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條例》共分八章,七十五條,分爲:總則、一般規定、道路運輸安全、客貨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八個部分,全面調整了道路客運、貨運等道路運輸領域各有關方面,並對大部制改革後交通運輸部門新增加的公交、出租汽車客運、汽車租賃、交通物流等管理職能進行了明確規範。《條例》突出了爲社會經濟發展提供運輸服務保障,強化了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資訊化管理,並在推進城鄉、區域客運一體化、貨運的專業化、集約化和交通物流業發展等方面進行了創新性的規定。修訂後的《條例》,全面呼應了立法後評估的有關要求,不僅立法定位更高、更準,而且調整的範圍更全面,內容更豐富,方式更科學,也更具備可操作性。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道路運輸安全

第四章 客貨運輸

第五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