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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外匯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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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外匯的最新規定

     常駐人員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開戶行須在水單上註明“常駐人員存款戶”。離境時,如要求將未用完的外匯券兌成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銀行憑本人出境證明或飛機票和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方予兌給部分外匯(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百分之五十)。

         常駐人員不出境者,對未用完的外匯券不能兌回外匯,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三、各銀行對短期來華的外國旅遊者、華僑、港澳臺同胞辦理外幣兌換外匯券時,須在水單上登記其本人姓名及護照號碼未用完的外匯券要求兌回外幣時,須向銀行提供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出境證明或飛機票,准予一次性兌回外幣(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百分之五十),銀行即收回水單。 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有牴觸者,均以本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