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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轉學到韶關辦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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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轉學到韶關辦什麼手續

一、 辦理時間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

二、注意事項

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

1、 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2、 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

3、 普通高中學校之間的學生轉學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爲原則,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4、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具有我省戶籍,必須持有轉出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已由該省教育主管部門授權代理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我省戶口本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覈同意。

三、轉學申請表填寫

學校根據轉學學生本人就讀實際情況統一使用新的《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或《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根據要求如實詳細填寫表格項目,蓋好學校公章,並詳細告知家長辦理流程。

四、轉學辦理流程

1、學生及家長(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在讀學校向其提供《轉學申請表》,由學生及家長(監護人)填寫,交在讀學校加具意見並蓋章。

2、 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將《轉學申請表》和相關學籍證明材料(全國學籍系統學生基礎資訊表或學籍表複印件等,由轉出學校提供)一起提交到轉出地縣(市、區)教育局(普通高中學生轉學還須地級市教育局)審批蓋章。

3、 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將《轉學申請表》和相關學籍證明材料(全國學籍系統學生基礎資訊表或學籍表複印件等)一起提交給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審批加具意見並蓋章。

4、 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將《轉學申請表》和相關學籍證明材料(全國學籍系統學生基礎資訊表或學籍表複印件等)一起提交到轉入地縣(市、區)教育局(普通高中學生轉學還須地級市教育局)審批蓋章。

5、學生憑手續齊全的《轉學申請表》迴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讀手續(特別強調:轉出學校永久保留轉出學生的《學籍表(卡)》原件,只提供註明“與原件相符”並簽名蓋章的複印件給轉出學生)。

6、轉入學校透過全國電子學籍系統辦理網上轉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