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貧困戶的界定標準
(1)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
(2)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
(5)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6)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7)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因爲每個地區的經濟水平不一樣,所以對貧困戶的界定標準也有所區別,以當地政府下發的相關界定標準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