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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國家貧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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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國家貧困標準

國家對貧困的界定,有其嚴格的劃分標準:

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

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

通常把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爲弱勢羣體。

擴展資料: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或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不同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貧困的標準不同,目前國際貧困線標準是世界銀行提出的按購買力平價計算1 天1 美元收入的標準。

絕對貧困

指個人或家庭缺乏起碼的資源以維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難以生存。在測量絕對貧困標準時,一般只考慮爲了維持身體健康而絕對必須購買的物品,並且,所購買的物品應當是最簡單最經濟的。

相對貧困

指個人或家庭所擁有的資源,雖然可以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達到一個社會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維持遠遠低於平均生活水平的狀況。

2005 年,我國的農村相對貧困標準是684-944元。

近年來,城市貧困戶的問題逐漸顯現,中國城市貧困標準是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計算的,各個城市這一標準有所不同。

退出標準

貧困戶的退出。貧困戶指建檔立卡貧困戶。貧困戶的退出以戶爲單位,以貧困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穩定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爲主要衡量指標。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的低保家庭,視爲脫貧人口。

貧困其實是一個既簡單又複雜的現象。說它複雜,是因爲直到現在爲止,還沒有有關貧困的涵義及其衡量標準的確定,貧困話題還在學者中間仍然爭論不休,而且這種爭論似乎越來越複雜化,如上。

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貧困現象又很簡單,因爲你無論在定義上進行怎樣的爭論,貧困都以一種樸素而客觀的方式存在着。因此我們可以說,貧困首先是一種物質生活的狀態,但貧困又絕非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物質生活狀態。貧困同時是一種社會結構現象。

貧困源於對未滿足的需求的審視。沒有需求,無所謂貧困而沒有審視,同樣不知道貧困。

貧困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按照經濟學的一般理論,貧困是經濟、社會、文化貧困落後現象的總稱。但首先是指經濟範疇的貧困,即物質生活貧困,可定義爲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生活水平達不到一種社會可以接受的最低標準。

貧困的存在有着歷史與現實的雙重原因,因而,貧困又是一個歷史性的範疇。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貧困可以分爲不同的類型。如絕對貧困和相對貧困,生存型貧困、溫飽型貧困和發展型貧困,區域型貧困和個體型貧困,城市貧困和農村貧困,狹義貧困和廣義貧困等等。

貧困不僅只是經濟概念,更關乎基本的公民權利、能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利和能力的貧困。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蒂亞·森所說:“貧困不是單純由於低收入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爲基本能力缺失造成的”,比如與高額醫療、養老、教育、住房等民生支出,對應的公民獲得健康權、養老權、教育權、居住權的能力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