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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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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的實施細則

1、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係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2、轉讓費及支付方式。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即將部分轉讓費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後,受讓方將其餘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支付方式採用銀行轉帳(或託收,現金兌付等),現金兌付地點一般爲合同簽約地。

3、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轉讓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轉讓合同成立後,由受讓方負責答辯,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4、稅費。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爲中國公民或法人的,轉讓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轉讓方納稅。對轉讓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轉讓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專利技術轉讓的實施細則

專利技術轉讓的規定主要有: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進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並且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轉讓專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手續完成後,專利權是 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技術轉讓的實施細則

專利權實施是使用屬於專利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的實施含義很廣,包括製造、銷售、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爲銷售或使用目的儲存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獨佔實施權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使用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

獲得專利後,專利權人對其專利具有獨佔實施權。專利的實施,既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又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既不自己實施其專利也不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專利局將根據他人申請頒發強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