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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
2、組織擬訂街道生態環境建設工作方案計劃及落實督導。
3、組織實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源普查、“散亂污”企業治理、大氣污染防治、固廢治理監督等工作。
4、配合行政執法機構維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協助發現、監督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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