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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安全保衛大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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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安全保衛大隊職責

有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依據法規、規章授權或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規章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負責全縣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四、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五、依法對本行政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糾紛以及檢舉控告環境違法行爲的來信來訪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並參與處理。

環安大隊執法主要包括城市的環境保護執法以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整頓治理。他不能超過界線,不能交通執法,替代交警的工作。更不能超越公安的權利限制,去執行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只能監督管理城市的市場環境,執行衛生監督管理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