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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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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着眼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聚焦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提高機構履職盡責能力和水平,不斷促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

第三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堅持政治引領,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貫穿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全過程,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

(二) 堅持改革方向,鞏固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

(三) 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促進機構編制工作提質增效

(四) 堅持科學規範、務實管用,力戒形式主義。

第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指導下級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技術性較強或者需聽取社會公衆意見的有關評估任務,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涉及黨和國家祕密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委託的事項除外。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指除評估主體、評估對象之外的相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政治可靠、誠信守法,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與評估對象無利害關係。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對象是機構編制管理範圍內的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二章 評估類型、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分爲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和機構編制使用效益評估可以分步或者同步實施。

第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問卷調查、調閱材料、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工作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等資訊技術手段,發揮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平臺在評估中的作用,加強與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比對。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則上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指標開展評估。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評估對象和評估內容等實際情況進一步分解設定細化指標,也可以組織評估對象分解設定細化指標。

評估指標應當根據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管理和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及時調整優化,並體現不同區域、層級、領域的特點。

第九條 評估指標的衡量標準主要包括政策口徑標準、預期目標標準、參照標準以及其他標準。

(一) 政策口徑標準:黨內法規、法律法規、黨中央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機構編制管理規範性檔案、標準等。

(二) 預期目標標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調整、機構編制事項調整時確定的預期目標。

(三) 參照標準:全國或者區域平均水平,與同行業、同類別機構比較情況,與歷史比較情況等。

(四) 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評估目的和要求的其他標準。

第十條 機構編制管理評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確定評估對象,通知部門(單位)自評。

(二) 部門(單位)組織自評,將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三)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結合部門(單位)自評報告和日常掌握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視情要求部門(單位)補充佐證材料或者組織進一步評估,形成初步評估結果。

評估結論可以採用定性描述、評分或者評級等方式。

(四)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評估對象交換意見,形成最終評估結果,反饋評估對象。

(五)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結果應當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並視情抄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黨委和政府績效評價主管部門等。

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結合機構改革情況跟蹤評估、黨委和政府績效評價、事業單位法人公示資訊抽查等一併開展時,可以適當調整以上程序。

第三章 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

第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於重大新設機構、新增編制或者情況複雜的申請事項,在提出審覈審批意見前應當組織評估。

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包括下列指標:

(一) 符合政策法規情況:是否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是否符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等。

(二) 申請必要性情況:是否屬於履職所需,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且能夠有效解決實際問題,現有機構編制是否可以滿足需要,是否可以透過政府購買服務、資訊技術手段等其他辦法替代解決,是否釐清了政府和市場邊界,是否體現了統籌使用編制的要求,新增或者調整職責是否釐清了與職責相近部門關係等。

(三) 比對情況:與同類地區、層級機構比對情況,與有關歷史比對情況等。

(四) 管理規範性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維護是否及時、準確,是否存在機構編制違紀違法問題等。

(五) 其他需要評估的指標。

第十三條 機構編制申請事項評估結果應當作爲機構編制審覈審批的重要依據。

(一) 對於具備各項指標要求的,按照規定履行後續審覈審批程序。

(二) 對於不符合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申請必要性不足的,終止審覈審批程序。

(三) 對於管理不規範且情節較嚴重的,應當先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