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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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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門檔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歷史記載,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工作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第四條 人民法院檔案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及訴訟檔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 訴訟檔案的接收與保管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載體的訴訟檔案,以及由於人民法院撤銷、分立、合併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訴訟檔案,均屬於本院訴訟檔案接收範圍,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據爲己有或者拒絕移交歸檔。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在案件辦理完畢後三個月內,將全案訴訟文書材料、電子檔案、庭審錄音錄像等移交歸檔。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歸檔的,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向檔案機構移交檔案時,應當編寫歸檔清冊一式二份。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材料立卷規範》(附件1)的要求,逐卷檢查驗收,對不符合立卷規範要求的,退回審判業務部門重新整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應當根據訴訟檔案的分類方案,對接收歸檔的訴訟檔案進行分類編號,編制科學的檢索工具。使用資訊系統管理檔案的人民法院,應當編制案卷級和卷內檔案級目錄索引未使用資訊系統管理檔案的人民法院,應當編制案號、案由和當事人名稱索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應當在接收歸檔的訴訟案卷封面上加蓋“歸檔”章,同時區分不同案件類別,按照年度、一案(冊)一號的原則進行編號、排架。

第十條 同一案件由於再審、執行等原因形成幾個案號的檔案,實行並卷保管的,應當在相關案卷封面和檢索工具上註明移出、移入的案號未實行並卷保管的,應當相互註明參見號。

第十一條 隨案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其他載體的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管,並與案卷相互標註有關檔案資訊。

第十二條 歸檔的物證,凡能附卷儲存的,應當裝訂入卷或者裝入卷底證物袋中,並作相應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