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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10%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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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10%的會計分錄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按實際納稅金額

貸:銀行存款

按加計抵減的金額

貸:其他收益

抵減的應納稅額作爲其他收益,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加計抵減額不是進項稅額!

1、進項稅額加計10%的金額,不是進項稅,而是可以抵減的應納增值稅額.

2、當期若是沒有應納稅額,則加計抵減的10%當期就沒有抵減增值稅,可以結轉到以後各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