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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包頭落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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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包頭落戶條件

● 遷入落戶條件

凡來我市市區和旗縣建制鎮落戶的外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可以在現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凡購買商品房、交易房等人員,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或網籤合同以及簽訂購房協議(事實上已入住的)的。 

2、租住房屋,並辦理居住證。

3、直系親屬投靠(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4、投資、興辦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人員落戶。

5、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社會團體調入(考錄)或聘用的人員。 

6、退出部隊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落戶。 

7、農村牧區籍人員落戶。 

8、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等人員落戶。

9、中等學校(含技校)畢業生或獲得縣級以上榮譽證人員落戶。

● 辦理的材料和程序

凡符合以上落戶條件的人員,憑房屋產權證、產權證複印件(附繳稅票據等材料)、租住房屋合同書(附居住證)、結婚證、直系親屬落戶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含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調動(錄用)手續、聘用合同書、士官證、農村牧區戶口簿、畢業證、技術人員證、榮譽證等分類落戶條件的證明材料,落戶人員填寫《遷入人員落戶審批表》一式兩份,本着“誰審批,誰出具《准予遷入證明》”的原則,羣衆到旗縣區市民大廳辦理遷入本旗縣區落戶,由旗縣區公安(分)局審覈羣衆到市公安局行政審批科(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理遷入我市落戶,由市公安局行政審批科審覈,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等有關材料辦理落戶手續。

● 辦理的時限

凡市外人員遷入落戶,負責審覈的旗縣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行政審批科,公安派出所落戶時,必須做到即來即辦,不準拖着不辦。

● 遷入人員落戶住址

本着“人戶一致”的原則,對遷入人員落戶應按固定住所落戶特別對租房落戶的人員,解除租房合同後,應將戶口遷入現住地,無法遷出的,公安派出所要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嚴格控制一房多戶對遷入人員無法提供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入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等。